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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