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33號原告 陳芙美 訴訟代理人 許安德利 律師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劉志雄 被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光輝 訴訟代理人 張勵文 被告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家玗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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