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9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9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9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文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文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周文環貪圖一己私利,竟竊取告訴人 王偉康 之金飾變賣,得款花用殆盡,且迄今仍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所為應受非難,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以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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