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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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103年度聲沒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耳環壹對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雅香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0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之耳環一對,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被告陳雅香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095號為緩起訴處分,有該緩起訴處分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耳環一對確係仿冒之商品,有商標資料、鑑定證明書在卷可憑,足認確係專科沒收侵害商標權商品無誤。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