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88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詹博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