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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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登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登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游登瑋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附表編號三部分尚未執畢,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3月。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二、審酌被告所犯三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且均已量處至法定刑的最低刑度,各罪已屬低度量刑,附表編號三雖為最後判決確定,但此案為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再犯附表編號一、二犯罪,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故犯罪時間為最早,被告未能把握此緩起訴處分機會戒除毒品,反而再犯二次施用毒品罪,各罪量刑事由均已於各該判決中交代,無理由於定執行刑中予以減輕,故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否││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2經宜蘭地院105易│(附表編號1-2經宜蘭地院105易│││之刑│644號合併定3月)│644號合併定3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17日│105年9月11日│104年4月27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5年度毒偵字第98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80號│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5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5年度易字第644號│105年度易字第644號│106年度簡字第766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2月7日│106年2月7日│106年9月15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5年度易字第644號│105年度易字第644號│106年度簡字第766號│││號│││││判決├──┼──────────────┼──────────────┼──────────────┤││確││││││定│106年3月1日│106年3月1日│106年10月1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41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41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6號│││(已執畢)│(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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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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