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4號上訴人一本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玫媚 上訴人 顏聖霖
顏詒俊 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4萬210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8萬6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