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文智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李文智提起本件上訴,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菽茹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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