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一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法定代理人 陳燕昌 送達代收人 沈翠環 被告丙○○
甲○○乙○○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子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