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 湯明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月8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婉淑┌─────────────────────────────────────────────────┐│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103年2月27日│100,000元│PQ0000000││││限公司南投分行│限公司南投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