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丁○○被告丙○○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以本院95年度補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院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95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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