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8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
匯通商業銀行四維分行所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上偽造之「乙○○」署押及以該信用卡於附表所示之商店內刷卡消費而交付商店之簽帳單上偽造之「乙○○」署押及以該信用卡在附表所示商店刷卡消費而由甲○○收受之簽帳單客戶收執聯均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四日,受「林」姓不詳名字之成年男子委託代領寄至高雄市○○○路○○號之掛號郵件後,知悉該掛號郵件係匯通商業銀行四維分行寄給乙○○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因缺錢花用,於是向「林」姓男子商借上開信用卡使用。甲○○經借得前揭信用卡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先於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內偽造「乙○○」署名,復連續持該信用卡在附表所示之各商店內,向各商店人員佯稱係乙○○本人購物消費,使入口商店人員不疑有詐而開出簽帳單聯單給予甲○○,甲○○先後於簽帳單聯單上偽造「乙○○」之署名及收受簽帳單收執聯後,復交付各簽帳單給各商店人員為購物意思表示之確認,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各該商店,嗣八十七年二月間,乙○○接獲匯通銀行四維分行以電話連絡方式向乙○○催收刷卡消費款,乙○○得知上開銀行郵寄信用卡情事後,向郵局查詢掛號收據獲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乙○○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並據告訴人乙○○指述綦詳,復有臺灣南區郵政管理局函影本、掛號信用收據影本及臺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製之乙○○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影本各紙在卷可稽,被告甲○○罪證明確,犯行洵可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同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各次偽造乙○○署名之行為,為各次偽造私文書行為所吸收,而各偽造私文書行為則為各行使偽造私文書行行為吸收,即被告偽造署名與偽造私文書行為均不另論罪。又被告甲○○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及詐欺取財行為,均手法相同,且係反覆為之,所犯各係同一罪名之罪,均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各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以一罪論。被告上開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係罪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審酌被告甲○○犯罪之動機、目的、被害人受害程度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於匯通商業銀行四維分行所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上偽造之「乙○○」署名及以該信用卡於附表所示之商店內刷卡消費時在所有簽帳單聯單上偽造之「乙○○」署名,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以上開信用卡在附表所示商店內刷卡消費而收受之各紙簽帳單,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幸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高明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刷卡日期特約商店名稱貨品金額(新臺幣)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大統百貨公司鹽埕分公司二百零五元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桃園鄉啤酒屋二千八百三十八元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日隆銀樓四千五百元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水噹噹美容名店六千六百元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豪陽餐廳四千元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立興汽車企業行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立陽科技有限公司三萬二千八百元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龍居商行一萬二千元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桃園鄉啤酒屋一千九百八十元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巧妙休閒廣場二千二百元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龍居商行一萬一千五百五十元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大統百貨公司鹽埕分公司五百五十二元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豪陽餐廳七千五百元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豪陽餐廳一千二百元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龍居商行一萬三千二百元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墾丁毆克遊樂股份有限公司四千五百六十元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墾丁毆克遊樂股份有限公司八百六十九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中信大飯店高雄分店一千四百零八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大統百貨公司鹽埕分公司一千八百七十五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皇宮洋行八千四百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東京小城小吃部一千零二十一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大統百貨公司鹽埕分公司五百零七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皇宮洋行二萬二千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中信大飯店高雄分店一萬三千六百五十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二十一世紀企業有限公司一萬三千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中信大飯店二千九百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中信大飯店高雄分店二千九百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東京小城小吃部一千一百八十六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女姓主張六百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大統百貨公司鹽埕分公司三百十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皇宮洋行七千四百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大統百貨公司鹽埕分公司二百八十三元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皇宮洋行八千七百元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東京小城小吃部六百八十二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漢神百貨公司一萬九千二百七十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