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08號原告 廖鴻源
廖敏嵐 廖敏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春山 律師
黃筱涵 律師被告 黃成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279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梁智賢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