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59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張瑞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壹仟肆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本金玖萬壹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案外人 楊雅萍 於民國90年11月22日偕張瑞益為附卡人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案外人及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案外人及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1年9月3日結帳日止,帳款尚積欠251,432元未按期給付,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條,附卡人須負清償責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