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84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下1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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