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7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瓊娟
       蔡禮臣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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