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9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9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95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富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續字第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李富騰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李松茂 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此有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足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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