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1號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安益 、 林安利 、 林鳳玉 間因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0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0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26,62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