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9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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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9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陳世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呂成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呂成光戶籍設於雲林縣○○市○○里○○0○0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