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471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郭美春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八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業於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惟異議人遲至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始向本院具狀提出異議,已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其異議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