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88號原告 李金煆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廖聯璋 被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嘉.法定代理人 黃智鴻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嘉義中會白河教會返還借款,嗣經本院命原告補正被告當事人能力後,於100年6月27日具狀補充陳明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嘉義中會白河教會係隸屬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嘉義中會,其行政管理權屬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嘉義中會,而財產管理權亦歸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嘉義中會,而於同年7月6日更正被告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嘉義中會」,並更正起訴狀記載之法定代理人及其地址,核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先予敘明。查被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嘉義中會之事務所係在嘉義市○○街,此業經原告陳明,並有被告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事務所所地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核無不合,爰依聲請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