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123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葛樂利 國際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票據
,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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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金額│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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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葛樂利│940331│A12135│萬泰商業銀│37800元│
││國際紙││076│行板橋分行││
││業有限│││││
││公司│││││
├──┼───┼───┼───┼─────┼─────┤
│2│葛樂利│950331│A12135│萬泰商業銀│37800元│
││國際紙││077│行板橋分行││
││業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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