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玉庭 代理人 黃蘭英 律師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消債法庭法官田幸艷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林幸萱附件:
1.最近3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須經餐飲店蓋章)或切結書。
2.債務人主張每月支出父母之扶養費,漏未記載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金額,請 陳明 每月實際支出之金額。又債務人之父母尚未達法定退休年齡,請陳明須債務人扶養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