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孝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孝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孝宗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劉孝宗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