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147號異議人甲○○上異議人甲○○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民國99年5月31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核發之支付命令,已於99年6月9日經合法送達於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異議人怠於99年7月5日始提出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是以本件異議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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