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緝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緝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九十八年度自緝字第四四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王世華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