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82號原告 王性仁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被告 王淑惠 兼訴訟代理人 王淑英 被告 王淑芳
王毓敏 王淑芳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9日所為之裁判,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關於「155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115地號土地」;附表編號2關於「155-1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115-1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