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89號上訴人江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晴元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柔雯 律師被上訴人祥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佘菊美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受命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