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他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間如附表所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違反營秘密法事件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案號│被告│核定價額│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新台幣)│├────┼────┼────────┼────────┤│99年度│華南商業│2,000億165萬元│1,321,232,890元││民他訴字│銀行股份││││第6號│有限公司│││├────┼────┼────────┼────────┤│99年度│永豐商業│2,000億165萬元│1,321,232,890元││民他訴字│銀行股份││││第7號│有限公司│││├────┼────┼────────┼────────┤│99年度│臺北市政│50億165萬元│34,232,890元││民他訴字│府工務局││││第8號│建築管理│││││處│││├────┼────┼────────┼────────┤│99年度│臺北市政│500億330萬元│331,243,780元││民他訴字│府工務局││││第9號│建築管理│││││處│││├────┼────┼────────┼────────┤│99年度│華南商業│5,000億330萬元│3,301,243,780元││民著訴字│銀行股份││││第54號│有限公司│││├────┼────┼────────┼────────┤│99年度│華南商業│100億165萬元│67,232,890元││民營訴字│銀行股份││││第4號│有限公司│││├────┼────┼────────┼────────┤│99年度│臺北市政│50億165萬元│34,232,890元││民營訴字│府工務局││││第5號│建築管理│││││處│││└────┴────┴────────┴────────┘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李得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