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張仕融 律師上列被告因犯搶盜等案件(檢察官起訴案號:95年度偵字第8506號、96年度偵字第536、829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6日以96年度訴字第465號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96年07月04日總統令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第1項)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第2項)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3項)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本院於96年11月6日判決後,96年11月21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96年12月2日判決送達生效,而辯護人於96年11月19日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加計在途期間後,應於96年12月14日上訴期滿,加計在途期間後,被告逾97年1月7日仍未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被告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吳俊螢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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