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又豪 原名 鄭英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鄭又豪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中午十二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於民國97年8月間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因該公司認定聲請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惟聲請人係國小教師,每月固定收入逾新台幣(下同)5萬元,經扣除聲請人本身生活費及父母子女扶養費後,尚有餘額可供償債,且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影本、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影本、財產查詢清單、所得資料清單、薪資明細、公務人員保險卡影本、診斷書影本、切結書、存摺明細、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詢屬實。此外,本件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及第46條等法定應駁回事由。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98年1月8日中午12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蕭美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