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46號原告 潘清枝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被告 林凰鳳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27日上午9時在本院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自民國75年起至95年止花蓮地區家庭消費支出、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之調查表。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林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