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229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蔡錫欽 律師即 林恒宏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林恒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伍仟壹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壹萬玖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