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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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于 白儂
張秀琴 吳月嬌 蘇涂美燕 劉忠仁 王明標 劉育貞 蔡秋妹 上列原告因巷道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
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2│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 劉政鴻 與機關之關係:「(│││縣長)」。│├──┼───────────────────────┤│3│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本件起訴之聲明求為撤銷之│││「原處分」為何?是否即為起訴狀附件一「苗栗縣政│││府辦理『苗栗縣現有巷道評議小組102年第2次審議│││會議』會議紀錄」?又本件是否已經訴願程序?訴願│││結果及訴願決定日期字號為何?均應具體表明,並應│││附具訴願決定書。│├──┼───────────────────────┤│4│起訴狀未釋明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何,本院│││無從判斷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5│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行政法院名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6│原告均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