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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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702號債權人 彭瑞平 即富銓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光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
退票日102年4月1日)起算,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