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78號原告 江謝芳春 被告 袁克強
袁蜜多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克強等2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聲明一,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聲明二為塗銷該最高限額抵押權,聲明一、二之訴訟目的一致,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依據公告現值計算擔保物之價值為2,904,000元,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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