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美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劉美均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劉美均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為免責之裁定,並於民國102年9月23日確定在案。為此,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9號、102年度消債抗字第19號免責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之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誤,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有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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