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92號原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
鍾明諭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育任 被告 謝淑華 訴訟代理人 李錫銘 被告 林玫君
劉明昭 楊廷輝 (即 胡麗燕 之繼承人) 楊以丰 (即胡麗燕之繼承人) 楊璟昀 (即胡麗燕之繼承人)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徐于堯 被告 王燦霖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 律師
許文懷 律師 丁煥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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