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明水選任辯護人陳重言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4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葉明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何孟璁法官陳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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