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1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育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叁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71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育緯│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88477││2月01日起││九九│││元│││││├──┼───┼─────┼──────┼──────┼───────┤│002│新臺幣│林育緯│自民國100年1│民國105年1月│每月計付新台幣│││465500││2月18日起│18日│3990元整手續費│││元││││(若提前清償手│││││││續費之計收算至│││││││清償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育緯│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每月加付1000元│││88477││月1日起││之違約金│││元│││││├──┼───┼─────┼──────┼──────┼───────┤│002│新臺幣│林育緯│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每月加付1000元│││465500││1月18日起││之違約金│││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7116號)
(一)緣相對人林育緯自98年6月15日起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400000元整,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9計付。本金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36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手續費時,除仍按約定手續費計付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為證。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0年12月1日止之應繳本金及費用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88477元整,及自10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二)額度新臺幣5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100年1月5日起至
105年1月1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0%計付。本金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借款手續費以每一個月一期,每期手續費為實際核貸金額百分之零點七,自撥款日起分60期計收。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手續費時,除仍按約定手續費計付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為證。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0年12月18日止之應繳本金及費用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65500元整,及自100年12月18日起至105年1月18日止每月計付新臺幣3990元整手續費,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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