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038號聲明人 張豪驛 聲明人 張喬婷 聲明人 張莊生娥 聲明人 張定 寁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張輝榮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張輝榮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張德渝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張豪驛、張喬婷、張莊生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明人張豪驛、張喬婷、張莊生娥,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內、拋棄繼承權書上簽名與蓋印鑑證明章,併提出印鑑證明為證(檢附空白聲請狀、拋棄繼承權書各一紙)。
四、聲明人 張定寁 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 董玉珊 應併列於聲請狀具狀人欄內、拋棄繼承權書上簽名與蓋用印鑑證明章,併提出董玉珊之印鑑證明為證(檢附空白聲請狀、拋棄繼承權書各一紙)。
五、倘已無第一、二、三順位繼承人,則應以存證信函通知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並提出存證信函正本、回執聯正本、受通知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受通知人已歿者,請提出其等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