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春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春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吳春蜜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春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通危險│危險││├────────┼────────┼─────────┼────────┤│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00年7月6日│100年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撤│││年度案號│偵字第3158號│緩偵字第10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交簡字│100年度基交簡字第│││││第499號│7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17日│100年10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交簡字│100年度基交簡字第│││判決││第499號│722號│││├────┼────────┼─────────┼────────┤││判決│100年9月19日│100年12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執字第2693號(已│字第116號││││於100年10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