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303號聲請人 莊永仁 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王蓉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有居所者,關於監護,依臺灣地區之法律。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王蓉為大陸地區人民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此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北慈濟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