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施用毒品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羅月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03.23│98.03.21│98.01.08(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桃園地檢98年度毒│桃園地檢98年度毒│臺北地檢98年度毒││機關年度案│偵字第1453號│偵字第1453號│偵字第1749號││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北地院││最後├──┼────────┼────────┼────────┤│事實│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易字第2429││審││1673號│1673號│號││├──┼────────┼────────┼────────┤││判決│98.09.18│98.09.18│98.10.16│││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易字第2429││││1673號│1673號│號││├──┼────────┼────────┼────────┤││判決││││││確定│98.11.03│98.11.03│98.11.09│││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是│是│是││之數罪││││├─────┼────────┼────────┼────────┤││桃園地檢98年度執│桃園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14977號(編│字第14977號(編│字第7086號│││號1.2定刑為1年)│號1.2定刑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