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95號原告彰化縣溪州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黃盛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至鋒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39,0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