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658號

原告 劉青嬅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

被告 王澄姿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

林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0年5月14日裁定,命於本院110年度彰補字第389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業已終結,自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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