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42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242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   告  張藝薰  
       張藝瀞  
       張益綸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1年2月10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志成 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207,469元及自民國98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志成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負
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 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志成於民國91年10月30日向美國運通
銀行申請信用貸款,約定借款期間12個月內利率為週年利率
百分之8.99,12個月後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3.88,如有2次
遲延繳款紀錄則調整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9.95計算利息。張
志成尚有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207,496元未清償,其在
92年9月11日亡故,其繼承人即被告均未拋棄繼承,故其配
偶即劉麗琴應負概括繼承責任,其他被告為張志成子女應負
限定責任。原告受讓上開債權,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張藝薰、張藝瀞、張益綸
於繼承張志成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劉麗琴連帶給付原告207,46
9元及自98年11月1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周年利率百
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先前書狀則以:已辦理限定繼
承,且張志成未遺留遺產等詞置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帳務明
細、及債權讓與證明、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堪認原告主張
張志成積欠其上開債權,且被告均為繼承人等節為真。
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
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清償
責任;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
債務,97年1月2日修正前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
、第115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
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繼承人
依前條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
不得在3個月以下;在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
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
,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不於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97年1
月2日修正前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第1項、第2
項、98年6月10日修正前民法第1159條第1項前段、現行民
法第1162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張志成亡故後,被告均已
聲請辦理限定繼承,並為公示催告,命張志成債權人於7個
月內陳明債權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2年度繼字第1760
號全卷核閱屬實。惟原告僅在105年催告被告清償,此前查
無原告於公示催告期間內報明本件債權之情事,故依上引規
定,僅得在賸餘遺產範圍內,請求被告連帶負限定清償責任
清償責任。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張
志成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207,469元及自98年11月
1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5計算之
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原告
勝訴部分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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