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8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896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鄭智敏 被告 張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06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106年度基小字第896號│├──┬─────┬─────────────────────┤│編號│計息本金│利息│││(新臺幣)├────────────────┬────┤│││期間(民國)│週年利率│├──┼─────┼────────────────┼────┤│1│42,486元│自101年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9.97%│││├────────────────┼────┤│││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