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5號原告 黃欽隆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行政訴訟法第22條定有明文。查雲林監理站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之內部單位,並非獨立行使公權力機關,自非前開規定所指之行政機關,不具行政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能力,是原告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被告、機關地址(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列被告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設;住嘉義縣朴子市○○○路○○號;代表人 劉英標 、住同上),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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