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執字第3號聲請人 朱章榮 相對人 劉美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1年1月4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首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1份為證,惟前開調解之當事人為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相對人個人,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個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莊琬婷